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原告 趙泓鎮 被告 宋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刑事案件(101年度易字第40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陳昭筠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