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被告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進財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