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衡陽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誌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瑛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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