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衡陽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誌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瑛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