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阮淑緣 被告 劉上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61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 劉上禛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上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誤寫為「被告劉上禛」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何宇宸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