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沈駿宏 被告 潘鋒燾 住新北市○○區○○路上列被告潘鋒燾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沈駿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