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460號聲請人 賀王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子女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 陳櫻美 (女、民國50年5月3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