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陳榮宗 被告 蔡茂界
蔡賢裕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上面積13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將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7,700元(計算式:131×6700=877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蔡茂界、蔡賢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