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 林麗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上玄金屬企業有限公│台中商銀虎尾分行│98年4月10日│18,210元│0000000│││1│司 廖季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