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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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捌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責付予 沈夏子 ,限制住居於臺南市○○○街○○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未收到本院傳票,不知到庭,始遭通緝,現已有固定住居處所可收受本院傳票送達,並保證日後如期到庭,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按行程於民國98年12月12日須親自主持法會,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又無固定住居處所,有逃亡之事實及逃亡之虞,且其所提交保金額過低,認無法交保,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在案。
三、被告經訊問後,已提供日後確實之住居地址,證人沈夏子(觀音講寺住持師父)到庭確認被告為出家和尚之身分,平日從事法會主持工作,於98年12月13日必須到場主持法會,12月12日必須預作準備,並提出法會公告一份以資佐證。證人沈夏子願提供部分具保金額,且願為受責付人,保證日後攜同被告到庭。本院參酌以上情況,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准被告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8萬元後,停止羈押,並責付予沈夏子,同時限制住居於被告所陳報之臺南市○○○街○○巷○○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