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所宣示之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0一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調偵字第三七九號、第三八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之送達(本院依被告上開住所送達未獲會晤本人而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寄存於台南巿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經十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查,玆上訴人竟遲至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收狀章在卷可參,顯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