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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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279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春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及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