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志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電話號碼:0000000000),其費用明細記載退租或終止契約須賠償新臺幣(下同)8,800元行銷優惠費用,且專案申請日為民國102年5月20日,惟聲請人提出之該門號申請書,日期係96年4月12日,且約定提前終止契約之補償金額非8,80
0元,尚難確認有關補償款部分之請求權依據,故請提出該門號於102年5月20日辦理之專案申請書暨補償款約定條款。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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