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新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33號、108年度執字第6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新霖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新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23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5日),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附表:受刑人黃新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2日│105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218號│少連偵字第218號│少連偵字第21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73│106年度簡字第173│106年度簡字第17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73│106年度簡字第173│106年度簡字第173││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736號(編│執字第7736號(編│執字第7736號(編│││號1至編號4應執│號1至編號4應執│號1至編號4應執│││行拘役95日、已執│行拘役95日、已執│行拘役95日、已執│││畢)│畢)│畢)│└────────┴────────┴────────┴────────┘┌────────┬────────┬────────┬────────┐│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侵占│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少連偵字第65號│少連偵字第6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25│108年度易緝字第│││事實審││號(聲請書誤載為│30號│││││107年度簡字第10││││││763號)││││├────┼────────┼────────┼────────┤││判決│107年4月30日│108年3月2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25│108年度易緝字第│││判決││號(聲請書誤載為│30號│││││107年度簡字第10││││││763號)││││├────┼────────┼────────┼────────┤││判決│107年6月11日│108年3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763號(│執字第6098號││││編號1至編號4應│││││執行拘役95日、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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