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小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虎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叁仟捌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蘇靜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