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8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