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2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源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源旻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情形,乃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案件已經被告認罪協商審結,本院考量其收押迄今所受之儆,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得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來確保嗣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者,准予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