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70號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4.1.27│93.10.19起至94.2.27之前││││二日內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709號│93年毒偵字第3968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彰簡字第250號│94年上易字第310號││實│││││審├──────┼──────────┼────────────┤││判決日期│94.3.21│94.5.2│├─┼──────┼──────────┼────────────┤││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彰簡字第250號│94年上易字第3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4.25│94.5.2│├─┴──────┼──────────┼────────────┤│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4年執字第1727號│94年執字第261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