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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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劉彥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侑蒼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8,850元【計算式:681㎡×1,700元/㎡×1/2=578,8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2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鍾侑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另查原告於起訴狀內未表明本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是原告應具狀補正詳細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包括所欲請求之事項,如分割方案等)及訴訟標的,以利本院為後續之審理。又倘原告仍欲委任 劉仁金 為本件之訴訟代理人,請一併提出合法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賀燕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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