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國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貴清 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阿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5,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㈡、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