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妤蘋 ( 張瑞美 之繼承人)
蔡旻錩 (張瑞美之繼承人) 蔡博源 (張瑞美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昌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4,417元(計算式:0000000+﹝96
99.19+3859.27﹞×1300×1/24=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