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秩字第三五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信警刑字第九二九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二時五分許。
(二)地點:臺東市○○路○○○號。
(三)行為:意圖得利而與 孔秋宏 姦、宿。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孔秋宏、 林素珠 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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