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33號原告 黃士洋 被告 簡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緯騏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33號原告 黃士洋 被告 簡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