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屏東縣霧臺鄉吉露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補正債務人屏東縣霧臺鄉吉露社區發展協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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