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等二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提相對人丙○○、乙○○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
欄)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