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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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081號
原告 戴賢祈
訴訟代理人 毛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正觀邸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中正觀邸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中正觀邸管理委員會,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本院未能合法送達,應提出被告最新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本院曾於民國111年5月9日函請原告補正,原告於111年5月12日收受該補正函後迄今未補正,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