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5號
上訴人 黃鴻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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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婷雯 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