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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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23號聲請人 吳宛怡 訴訟代理人 黃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2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臺灣銀行武昌分行109年5月28日1,365,000元A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