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程立峯 被上訴人即被告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712,8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1,29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33,764元(101,292元/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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