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95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代理人 林博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淵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109年5月7日30,240元Q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