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362號聲請人 李秀欽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李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榮芳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9年8月6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