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羅美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李彥廷┌─────────────────────────────────────────────────────┐│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陳永有 │60,000元│SL0000000│103年4月28日│││股份有限公司士林│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分公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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