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原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江佳芬
侯博平 被告 鄭粟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原簡字第4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