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辜嚴倬雲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辜嚴倬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而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經第七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103年12月15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七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出席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7條、第9條均屬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設置及任期;第14條則屬年度會計資料函報教育部備查時程事項,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2條係主事務所地址之變更;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4條僅為單純條文因應版面調整而為陳述之變更;第20條則僅係施行程序事項,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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