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鄭勝勵
郭偉傑 呂明穎 被告 蘇信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2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蘇信德被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
62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秀慧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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