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5號
原   告 盛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禾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4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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