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盧萬生 被告 黃瓊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84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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