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原告 楊智傑 被告 王偉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張恂嘉
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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