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仁佑上列被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444號、111年度偵字第16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仁佑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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