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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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246號聲請人樂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聰南 非訟代理人 黃姿雅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2、更正聲請狀之記載(按黃姿雅為「受任人」,非委任人,應予更正)。
3、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