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高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高建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6年2月27日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96年度偵字第3747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扣案被告所有之海洛因殘渣袋1個(袋重0.23公克),經送鑑驗後,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16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而尚未處理,故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法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96年度偵字第3747號),而上開扣案物品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民國95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16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又殘渣袋內白粉量微無法秤重,而殘渣袋與海洛因並無法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