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童心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鶯 訴訟代理人 黃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童心園實業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102年8月31日│22,560元│AC0000000│││公司吳文鶯│銀行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