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施孟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法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福御建設開│華南商業銀│106年1月15日│646,000元│ND0000000││││發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