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字第2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