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04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7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1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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