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27號原告 崔瑋倩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
蔡佳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再興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萬7,620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423元,然原告業已於民國105年5月10日繳納2萬9,710元,計溢收1,287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件計算式:
依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105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9萬3,000元,又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e面積為14.34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6萬7,620元(19萬3,000元×14.34平方公尺=276萬7,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