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67號原告 陳福清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駿 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