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連帶保證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34號原告 林嘉祥 被告 黃玉筠 即 黃美賢
王金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連帶保證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