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呂煜仁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