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九十四年年度易字第一三○七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