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呂煜仁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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